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慶陽中院一審宣判四起故意殺人案 四人被判死刑

來源:慶陽市委政法委 責任編輯:孔令聞 發(fā)布時間:2021-04-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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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月30日至4月1日,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賈書孝故意殺人案、張建峰故意殺人案、王斌江故意殺人案、張海榮故意殺人案一審公開宣判,依法判處被告人賈書孝、王斌江犯故意殺人罪,判處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;依法判處被告人張建峰、張海榮犯故意殺人罪,判處死刑,緩期二年執(zhí)行并限制減刑。

賈書孝故意殺案

被告人賈書孝,男,漢族,1963年10月5日出生,寧縣春榮鎮(zhèn)人,農民。

被告人賈書孝與被害人齊某某(男,歿年57歲)、趙某某(女,歿年55歲)系同村村民。多年前,兩家因地界、道路等發(fā)生過糾紛。2020年4月11日晚21時許,賈書孝步行來到齊某某家,躲藏在齊家大門口旁邊的牛棚內伺機作案。約半小時后,齊某某出大門給牛添草,賈書孝趁齊不備持斧頭在齊身上砍了一下,二人廝打到大門口,賈書孝將齊壓倒在地,用斧頭在齊頭部猛擊數(shù)十下,致齊倒地,賈書孝將齊拖拉至牛棚側面的巷道,又持斧頭進入齊家院內,發(fā)現(xiàn)齊的妻子趙某某坐在炕上看電視,便躲藏在房門外等候。約半個小時,趙某某出房門查看時,賈書孝持斧頭在趙的頭部、身上猛砍數(shù)下,致趙倒地,賈書孝扔下斧頭,逃離現(xiàn)場,返回到其家舊宅院服下事先放好的除草劑和殺鼠藥自殺未果后,次日凌晨四五點鐘,徒步行至寧縣其妻姐夫家中,讓幫忙報警,并于2020年4月12日10時許到寧縣公安局投案自首。

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賈書孝因瑣事持械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,致二人死亡,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。公訴機關對被告人賈書孝犯故意殺人罪的指控事實清楚,證據(jù)確實、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,應予支持。被告人賈書孝犯罪主觀惡性極深,犯罪手段極其殘忍,犯罪情節(jié)特別惡劣,犯罪后果特別嚴重,依法應予嚴懲。其雖有自首情節(jié),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。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,依法判決被告人賈書孝犯故意殺人罪,判處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

張建峰故意殺人案

被告人張建峰,男,漢族,1971年11月12日出生,寧縣和盛鎮(zhèn)人,農民。

1990年9月,被告人張建峰與李某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。1998年年初,二人解除非法同居關系,張建峰便認為李的行為是其家人教唆所致,遂懷恨在心決定報復。

1998年3月6日凌晨1時許,張建峰持菜刀來到李某某娘家,持菜刀向躺在炕上李的母親范某某(女,歿年 52歲)、父親頭部砍擊多次,住在另外一間房子的李聽到動靜后拉開燈準備下床查看時,張建峰持刀進入李房間,李見狀跪下乞求張建峰不要傷害與其同住的兩個外甥女楊甲和楊乙,張建峰不聽勸阻,持菜刀在楊甲面部、楊乙頭部分別砍擊一刀后向門口跑去,范某某拉住張建峰阻止其逃跑,張建峰持菜刀再次砍擊范后逃離現(xiàn)場。范某某在送往醫(yī)院途中死亡。

2020年5月26日,寧縣公安局偵查員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(qū)瑪納斯縣一林地將潛逃22年的犯罪嫌疑人張建峰抓獲歸案。

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張建峰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,致一人死亡,一人重傷,二人輕傷,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。被告人張建峰因家庭矛盾對被害人一家心生怨恨,報復行兇,深夜?jié)撊氡缓θ思抑?,持刀砍擊各被害人要害部位,且不顧他人乞求和阻攔,對兩名無辜幼童痛下殺手,造成一死三傷的嚴重后果,作案后潛逃長達二十二年。被告人犯罪的主觀惡性較深,犯罪手段殘忍,情節(jié)特別惡劣,后果極其嚴重,依法應予嚴懲。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,依法判決被告人張建峰犯故意殺人罪,判處死刑,緩期二年執(zhí)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限制減刑。

王斌江故意殺人案

被告人王斌江,男,漢族,1972年2月27日出生,華池縣里塬鄉(xiāng)人,農民。

被告人王斌江與被害人牛某某(歿年39歲)曾系情人關系,2017年二人分手后不再聯(lián)系。2020年3月份,被告人王斌江多次打電話、發(fā)信息與被害人聯(lián)系未果。2020年4月25日、5月9日王斌江先后兩次找被害人滋事,被害人及家人報警。5月5日,被告人王斌江購買尖刀一把,放置在其轎車駕駛座腳墊下。2020年7月15日,王斌江在華池縣幼兒園巷西口與牛某某相遇,王斌江下車糾纏,牛某某不予理睬并迅速離開。王斌江駕車追至華池縣委大門附近,下車后,右手持尖刀追趕牛某某至百貨大樓一眼鏡店門前處,持刀在牛某某腹部、上臂、胸腹部連續(xù)25刀,致牛某某當場死亡。

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王斌江非法剝奪他人生命,致一人死亡,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。被告人王斌江犯罪手段極其殘忍,主觀惡性極深,人身危險性極大,犯罪后果特別嚴重,造成的社會影響極其惡劣。嚴重破壞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幸福感,應依法嚴懲。被告人王斌江雖有自首、當庭自愿認罪情節(jié),但沒有任何悔罪表現(xiàn),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。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,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斌江犯故意殺人罪,判處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

張海榮故意殺人案

被告人張海榮,男,漢族,1987年8月4日出生,環(huán)縣洪德鎮(zhèn)人,農民。

2017年3月份,被告人張海榮與已有家庭的代某某通過快手認識并發(fā)展為情人關系。后二人關系被張海榮妻子知曉,張海榮夫妻為此發(fā)生矛盾并離婚。張海榮離婚后向代某某提出讓其離婚后二人結婚,代未明確回答,后對張海榮逐漸冷淡,張海榮遂心生不滿。2020年1月7日,張海榮發(fā)現(xiàn)代將其快手聯(lián)系方式拉黑,便產生了給代送加了“閉氣散”飲料的想法。

2020年1月11日,張海榮取上事先加了“閉氣散”的酸奶,在夜市買了兩個烤雞腿,將兩個烤雞腿及有毒酸奶交于外賣騎手。代某某從外賣騎手處取回食物后,與丈夫各吃一個雞腿,喝了一口酸奶,將剩余酸奶交給其大兒子薛某某(男,歿年5歲)飲用。10分鐘左右后,薛哭泣、嘔吐、發(fā)抖,送至環(huán)縣人民醫(yī)院,經檢查搶救已無生命體征。

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張海榮違背公序良俗與有夫之婦通奸,在女方對其冷淡后心生怨恨預謀作案,將加入有毒物質的酸奶送給被害人飲用,致一無辜幼童中毒死亡,一人輕傷,犯罪情節(jié)惡劣,手段殘忍,后果嚴重,依法應予嚴懲。被告人張海榮到案后,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,系坦白,并自愿認罪認罰,依法可以從輕、從寬處罰。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,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海榮犯故意殺人罪,判處死刑,緩期二年執(zhí)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限制減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