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晨
為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活動,有效維護公民人格權益和網絡秩序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9月25日聯(lián)合發(fā)布《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意見》)。
《意見》共20條,要求準確適用法律,針對網絡暴力的不同行為方式,分別以誹謗罪、侮辱罪、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定罪處罰。《意見》指出,基于蹭炒熱度、推廣引流等目的,利用互聯(lián)網用戶公眾賬號等推送、傳播有關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信息,符合刑法規(guī)定的,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。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于所發(fā)現(xiàn)的有關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,經監(jiān)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,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(jié),符合刑法規(guī)定的,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。
《意見》要求,對網絡暴力違法犯罪,應當體現(xiàn)從嚴懲治精神,讓人民群眾充分感受到公平正義。要重點打擊惡意發(fā)起者、組織者、惡意推波助瀾者以及屢教不改者。實施網絡暴力違法犯罪,具有以下五種情形之一的,依法從重處罰:針對未成年人、殘疾人實施的;組織“水軍”“打手”或者其他人員實施的;編造“涉性”話題侵害他人人格尊嚴的;利用“深度合成”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發(fā)布違法信息的;網絡服務提供者發(fā)起、組織的。
《意見》強調,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(guī)定,實施侮辱、誹謗犯罪,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,應當依法提起公訴。對于網絡侮辱、誹謗是否嚴重危害社會秩序,應當綜合侵害對象、動機目的、行為方式、信息傳播范圍、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。同時,《意見》明確,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于所發(fā)現(xiàn)的網絡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,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(jié),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,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。
《意見》還就落實協(xié)助取證、加強立案監(jiān)督、強化銜接配合、促進綜合治理等作出明確規(guī)定。